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7-06-05 10:48:00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已經于2006年12月10日起在商務部網站公布,現(xiàn)根據社會有關方面意見整理后再次公布征求意見。截至時間為2007年6月20日。
聯(lián)系人:張昊 電話65198711 傳真65198905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建立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制度,發(fā)布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
第三條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管理適用于以各種貿易方式完成的進口交易,包括由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qū)、保稅港區(qū)和出口加工區(qū)等。
第四條 商務部在會商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公布《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附件1)。
第五條 商務部委托有關機構(以下簡稱"委托機構")負責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核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從事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對外貿易經營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合法經營,并向委托機構辦理本企業(yè)基本情況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名稱、企業(yè)海關代碼、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法人代表和統(tǒng)計負責人及進口報告專門人員的姓名與簽字等。
第七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下述情況發(fā)生后72小時(遇節(jié)假日順延)內,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及時履行進口報告義務:
1、 簽訂進口合同;
2、 貨物在裝運港出運;
3、 抵達目的港;
4、 報告事項發(fā)生變更。
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通過相應電子報告系統(tǒng),填報《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統(tǒng)計報表》。遇特殊情況,也可通過加蓋公章的書面?zhèn)髡娣绞綀蟾妫ǜ郊?)。
第九條 報告事項主要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貿易方式、合同號、合同數量、合同金額、合同船期、裝運港、預計抵港時間、貿易國(地區(qū))、原產地國(地區(qū))、實際船期、裝船數量、裝船金額、進口報關口岸、進口數量和實際抵港日期等。
第十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須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進口報告工作。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嚴格遵守規(guī)定,及時、準確報告有關進口信息,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遲報和拒報。
第十一條 委托機構應定期向商務部報告大宗農產品進口的信息情況,并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商務部定期在政府網站"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發(fā)布專欄"對外發(fā)布實行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
發(fā)布的內容為:預計進口數量、預計貨物到港時間、實際裝船時間、實際裝船數量、裝運港、原產地國(地區(qū))、主要口岸進口情況等。
第十三條 委托機構根據海關、質檢相關數據核查大宗農產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報告情況,并及時向商務部報告核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商務部(對外貿易司)舉報對外貿易經營者進口報告信息中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四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商務部可向國家統(tǒng)計局通報。對外貿易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二十七條所列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和遲報等違法行為之一的,統(tǒng)計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給予警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
第十五條 國家統(tǒng)計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生效后,商務部可自處罰生效日起禁止該對外貿易經營者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從事該商品的對外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商務部可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公告辦法》的規(guī)定,發(fā)布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行為的公告,并將有關處罰決定通知海關、稅務、質檢、外匯、工商等部門以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業(yè)中介組織、銀行等單位。
第十七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商務部根據本辦法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向商務部申請復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原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商務部委托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如實向商務部提供各項統(tǒng)計資料,做好核查工作,準確、及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商務部及其委托機構應當為履行進口信息報告義務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保守商業(yè)秘密,不得向任何企業(yè)、機構和個人透露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具體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附件:1.《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
2.《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統(tǒng)計報表》
商務部
二00七年 月 日
信息來源:商務部條文司
聯(lián)系人:張昊 電話65198711 傳真65198905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建立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制度,發(fā)布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
第三條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管理適用于以各種貿易方式完成的進口交易,包括由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qū)、保稅港區(qū)和出口加工區(qū)等。
第四條 商務部在會商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公布《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附件1)。
第五條 商務部委托有關機構(以下簡稱"委托機構")負責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核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從事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對外貿易經營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合法經營,并向委托機構辦理本企業(yè)基本情況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名稱、企業(yè)海關代碼、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法人代表和統(tǒng)計負責人及進口報告專門人員的姓名與簽字等。
第七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下述情況發(fā)生后72小時(遇節(jié)假日順延)內,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及時履行進口報告義務:
1、 簽訂進口合同;
2、 貨物在裝運港出運;
3、 抵達目的港;
4、 報告事項發(fā)生變更。
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通過相應電子報告系統(tǒng),填報《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統(tǒng)計報表》。遇特殊情況,也可通過加蓋公章的書面?zhèn)髡娣绞綀蟾妫ǜ郊?)。
第九條 報告事項主要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貿易方式、合同號、合同數量、合同金額、合同船期、裝運港、預計抵港時間、貿易國(地區(qū))、原產地國(地區(qū))、實際船期、裝船數量、裝船金額、進口報關口岸、進口數量和實際抵港日期等。
第十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須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進口報告工作。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嚴格遵守規(guī)定,及時、準確報告有關進口信息,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遲報和拒報。
第十一條 委托機構應定期向商務部報告大宗農產品進口的信息情況,并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商務部定期在政府網站"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發(fā)布專欄"對外發(fā)布實行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
發(fā)布的內容為:預計進口數量、預計貨物到港時間、實際裝船時間、實際裝船數量、裝運港、原產地國(地區(qū))、主要口岸進口情況等。
第十三條 委托機構根據海關、質檢相關數據核查大宗農產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報告情況,并及時向商務部報告核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商務部(對外貿易司)舉報對外貿易經營者進口報告信息中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四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商務部可向國家統(tǒng)計局通報。對外貿易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二十七條所列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和遲報等違法行為之一的,統(tǒng)計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給予警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
第十五條 國家統(tǒng)計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生效后,商務部可自處罰生效日起禁止該對外貿易經營者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從事該商品的對外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商務部可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公告辦法》的規(guī)定,發(fā)布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行為的公告,并將有關處罰決定通知海關、稅務、質檢、外匯、工商等部門以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業(yè)中介組織、銀行等單位。
第十七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商務部根據本辦法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向商務部申請復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原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商務部委托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如實向商務部提供各項統(tǒng)計資料,做好核查工作,準確、及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商務部及其委托機構應當為履行進口信息報告義務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保守商業(yè)秘密,不得向任何企業(yè)、機構和個人透露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具體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附件:1.《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
2.《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統(tǒng)計報表》
商務部
二00七年 月 日
信息來源:商務部條文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