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337條款具有極大殺傷力 中國企業(yè)應積極應對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5-05-19 08:07:00
過去10年,在337條款案件中充當被告的中國企業(yè)很少進行抗辯,而且大部分沒有出庭。
337條款
337條款,屬于美國當地的“行政救濟”,最初在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jié)中出現,經多次修訂,現規(guī)定:進口行為若存在不正當競爭,且對美國國內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性損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可根據美國國內企業(yè)的申請進行調查。所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指:侵犯美國國內有效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由于337條款的調查在程序上非常簡便,調查周期也相對較短,所以,越來越多的美國國內企業(yè)選擇提起337條款的調查。
“你們是我這次來中國惟一接受專訪的媒體?!钡倌取W昆女士對《了望東方周刊》說,她的發(fā)音有點像女主播,清脆而響亮,手勢和面部的表情一樣豐富多彩。
5月1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副主席蒂娜·奧昆在上海社會科學院做了專題演講,聽眾主要包括企業(yè)界和學術界的相關人士。
ITC是一個由美國國會設立的準司法性聯邦機構,擁有廣泛的處理與貿易相關的權力。該委員會的六名委員由總統(tǒng)指定,并經參議院認可,任期9年。其中,主席和副主席由總統(tǒng)直接任命,任期為法定的兩年。主席不得與前任主席來自于同一政黨,總統(tǒng)也不得任命來自于同一政黨的兩位委員擔任主席和副主席。
蒂娜·奧昆來自共和黨,于2000年在克林頓執(zhí)政時期宣誓成為ITC的一員,并在此后的四年間輪流擔任該機構的副主席和主席職務。布什上臺以后,任命其擔任ITC的副主席,任期從2004年6月17日到2006年6月16日止。
此次與奧昆一同前來的包括反傾銷和知識產權方面的美國資深律師,他們分別在上海和廣東做主題演講,演講的內容基本相同,那就是:如何應對美國反傾銷和知識產權保護。
她說,他們來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過努力能讓更多的中國企業(yè)“走出去”,積極面對美國的反傾銷和知識產權方面的調查。
她一再對《了望東方周刊》強調,自己接受訪談的觀點不代表美國政府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而僅僅代表她自己個人對問題的看法。在《了望東方周刊》答應給予這方面的聲明之后,她才欣然作答。
337條款與反傾銷調查有何不同
《了望東方周刊》:中國企業(yè)屢屢遭受反傾銷和知識產權方面的調查,能否談談與中國企業(yè)相關的調查情況?
蒂娜·奧昆:2003年,ITC提出了3起針對中國措施的調查;同時,337條款的調查數目在不斷增加,已經啟動的111個調查中有42個涉及中國內地和香港,僅2005年到現在,啟動調查的11個中有5個涉及中國內地和香港;從1998年到現在,334起反傾銷調查中,中國占47個,涉及農產品、制造業(yè)產品等多個領域。
《了望東方周刊》:對于中國企業(yè)來說,337條款還是比較陌生的,相對于中國熟知的反傾銷調查,337條款有何不同之處?
蒂娜·奧昆:337條款主要針對的是技術和知識產權領域的競爭,而反傾銷主要是針對價格競爭;337條款在裁決的過程中不會考慮對方是不是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一因素;更為重要的是,337條款調查中,主持案件的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做出缺席判決。另外,337條款在裁決時有權頒布“普遍排除令”,也就是說,外國企業(yè)一旦“應訴缺席”或敗訴,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決”可全面禁止該國某類產品進口。
《了望東方周刊》:對于美國國內的企業(yè)而言,提請ITC進行337條款調查是不收費的,那么,這是否意味著發(fā)起者的成本會非常低,以至于為美國企業(yè)的濫訴提供可能的便利?
蒂娜·奧昆:的確,如你所言,ITC的調查是不收費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發(fā)起企業(yè)的沒有成本或者成本很低。在美國,法院的訴訟費用統(tǒng)一為150美元,看似不高,不過,律師費卻是相當昂貴的。實際上,我們發(fā)現,發(fā)起者的成本不低于應訴者的成本。同時,濫訴行為也受到相關行政法律的限制,所以,一般不會有濫訴的行為發(fā)生。
《了望東方周刊》:我們了解到,337條款的裁決可以上訴到美國聯邦巡回法院,那么,在上訴的過程中,裁決是否會繼續(xù)執(zhí)行?如果不停止執(zhí)行,那么,當法院判決撤銷ITC裁決的時候,相關企業(yè)是否可以得到賠償?
蒂娜·奧昆:如果企業(yè)對于337條款的裁決不服,可以上訴到美國聯邦巡回法院,但是,ITC的裁決不會停止執(zhí)行。如果法院最后的判決撤銷了ITC的裁決,ITC也不會對相關企業(yè)的損失給予賠償。不過,如果是申訴方在最終裁決之前要求ITC發(fā)布臨時禁令,則申訴方需要繳納保證金。如最終裁決被訴方沒有違反337條款,申訴方的保證金就會作為給被訴方的賠償。
《了望東方周刊》:有人認為,337條款違反了WTO關于國民待遇的相關規(guī)則,你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蒂娜·奧昆:我無法回答這樣帶有政治性的問題,但是,我個人認為,337條款還是比較透明的,其程序框架也還算公正,如果有錯誤,可以上訴到法院進行糾正。其實,在已經啟動的337調查中,只有16%最終裁決構成侵權,比例不算太高。
337條款殺傷力很大
在《了望東方周刊》的采訪中,美國資深律師約爾·拉茨克說出了驚人之語,足以讓中國企業(yè)警惕。他說,針對中國企業(yè)的337條款將會越來越多。上個世紀80年代主要針對的是歐洲和中東,90年代針對的是中國臺灣、韓國等,而到了21世紀就主要是中國大陸。
與此同時,對于中國企業(yè)的反傾銷調查也是有增無減。上個月,在繼彩電、紡織品之后,美國的反傾銷瞄準了中國另一個出口大戶——空調業(yè),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但是,另一面情況更讓人擔憂:過去10年,在337條款案件中充當被告的中國企業(yè)很少進行抗辯,而且大部分沒有出庭。1996年“多功能便攜工具”案就是一例,就是由于所有中國被告方沒有出庭,ITC缺席判決并作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決。
蒂娜·奧昆告訴《了望東方周刊》,她是真心地希望中國企業(yè)能夠積極應訴,而不是置之不理,否則后果就更加嚴重。
《了望東方周刊》:無論是337條款調查還是反傾銷調查,中國企業(yè)不積極應訴的情況非常普遍,你認為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蒂娜·奧昆: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讓中國企業(yè)對此不予重視,我們這次到中國來做演講,就是希望中國企業(yè)能夠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走出去”,積極應訴。我前面已經說過,337條款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并可以發(fā)布“普遍排除令”,直接排除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所以殺傷力是很大的,企業(yè)應該抓住50%的勝訴機會,積極應訴才是上策。
《了望東方周刊》:我們了解到,當ITC進行某項調查的時候會給被訴方發(fā)送調查問卷,有的企業(yè)收到的是正本,有的是副本,收到副本也一定要作答嗎?如果不作答會產生怎樣的后果?
蒂娜·奧昆:調查程序啟動剛開始,發(fā)送的問卷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樣的效力,這是普遍性文本,后來有針對性的問卷則是正本才具有效力。普遍性文本收到以后,回復與否可以作為裁決企業(yè)是否有惡性侵權的證據,所以回復是相當重要的。如果不作答的就可能裁決惡意侵權,損失嚴重,同時也失去了申辯的機會。
《了望東方周刊》:那么,具體來說,中國應當如何應對反傾銷和337條款的調查呢?
蒂娜·奧昆:這也是我們此次來華要重點講述的內容之一。剛才說的積極應訴是一種姿態(tài),而具體的措施也十分重要。我個人認為,中國企業(yè)應該盡可能申請自己的專利,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同時,也可以通過交叉許可的方式與對方達成互補起訴的協議,以防范自身遭受相應的調查。
另外,在收到最初的調查問卷后,企業(yè)可以找相應的律師出具一份沒有侵權的證明,這樣,即使在最終裁決中敗訴也可以作為不構成惡意侵權的證據,損失就要小得多。
《了望東方周刊》:謝謝你提供了一些好的建議,最后,你想再對中國企業(yè)說點什么?
蒂娜·奧昆:還是那句話,走出去,積極應訴,把握50%的勝訴機會。實際上,調查中和解的案例非常多,比如,曾經有三家中國拖拉機企業(yè)成為被告,其中兩家應訴,最后達成和解,只是稍微改變了外觀的顏色就行了,所以,應訴是第一步,非常重要。
美國ITC與商務部
蒂娜·奧昆告訴《了望東方周刊》,在美國,擁有處理與貿易相關事務的權力的機構除了ITC還有美國商務部。在反傾銷和侵犯知識產權的調查過程中各司其職,各顯所能。
商務部的職責是認定是否構成傾銷和傾銷的幅度,而ITC則主要調查傾銷是否給美國的國內企業(yè)帶來損害。另外,ITC作為一個準司法機構,是獨立于政府的專門機構,為美國政府提供貿易咨詢和統(tǒng)計,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采取措施,維持美國一般性的市場關系。
ITC通過五種方式來履行其職能為美國服務:一是進口損害調查,包括決定某種不公平交易進口(反傾銷或反補貼關稅調查),以及增加的進口(全球及雙邊安全措施調查)是否對美國相關產業(yè)造成損害或具有實質損害威脅。
第二,知識產權相關進口調查,包括引導性行為,服從總統(tǒng)的反對意見,反對進口貿易中的某些不公平行為,例如專利或商標侵權。
第三,調查程序,包括進行對于主要貿易相關問題的客觀分析;預測貿易協議的經濟影響;分析某些特定行業(yè)的競爭性,尋找行業(yè)內部及外部影響行業(yè)競爭性的經濟因素。
最后兩種分別是貿易信息服務和貿易政策支持,為美國貿易代表(USTR)、國會委員會、世界貿易組織等提供直接的信息和技術支持。
337條款
337條款,屬于美國當地的“行政救濟”,最初在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jié)中出現,經多次修訂,現規(guī)定:進口行為若存在不正當競爭,且對美國國內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性損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可根據美國國內企業(yè)的申請進行調查。所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指:侵犯美國國內有效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由于337條款的調查在程序上非常簡便,調查周期也相對較短,所以,越來越多的美國國內企業(yè)選擇提起337條款的調查。
“你們是我這次來中國惟一接受專訪的媒體?!钡倌取W昆女士對《了望東方周刊》說,她的發(fā)音有點像女主播,清脆而響亮,手勢和面部的表情一樣豐富多彩。
5月1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副主席蒂娜·奧昆在上海社會科學院做了專題演講,聽眾主要包括企業(yè)界和學術界的相關人士。
ITC是一個由美國國會設立的準司法性聯邦機構,擁有廣泛的處理與貿易相關的權力。該委員會的六名委員由總統(tǒng)指定,并經參議院認可,任期9年。其中,主席和副主席由總統(tǒng)直接任命,任期為法定的兩年。主席不得與前任主席來自于同一政黨,總統(tǒng)也不得任命來自于同一政黨的兩位委員擔任主席和副主席。
蒂娜·奧昆來自共和黨,于2000年在克林頓執(zhí)政時期宣誓成為ITC的一員,并在此后的四年間輪流擔任該機構的副主席和主席職務。布什上臺以后,任命其擔任ITC的副主席,任期從2004年6月17日到2006年6月16日止。
此次與奧昆一同前來的包括反傾銷和知識產權方面的美國資深律師,他們分別在上海和廣東做主題演講,演講的內容基本相同,那就是:如何應對美國反傾銷和知識產權保護。
她說,他們來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過努力能讓更多的中國企業(yè)“走出去”,積極面對美國的反傾銷和知識產權方面的調查。
她一再對《了望東方周刊》強調,自己接受訪談的觀點不代表美國政府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而僅僅代表她自己個人對問題的看法。在《了望東方周刊》答應給予這方面的聲明之后,她才欣然作答。
337條款與反傾銷調查有何不同
《了望東方周刊》:中國企業(yè)屢屢遭受反傾銷和知識產權方面的調查,能否談談與中國企業(yè)相關的調查情況?
蒂娜·奧昆:2003年,ITC提出了3起針對中國措施的調查;同時,337條款的調查數目在不斷增加,已經啟動的111個調查中有42個涉及中國內地和香港,僅2005年到現在,啟動調查的11個中有5個涉及中國內地和香港;從1998年到現在,334起反傾銷調查中,中國占47個,涉及農產品、制造業(yè)產品等多個領域。
《了望東方周刊》:對于中國企業(yè)來說,337條款還是比較陌生的,相對于中國熟知的反傾銷調查,337條款有何不同之處?
蒂娜·奧昆:337條款主要針對的是技術和知識產權領域的競爭,而反傾銷主要是針對價格競爭;337條款在裁決的過程中不會考慮對方是不是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一因素;更為重要的是,337條款調查中,主持案件的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做出缺席判決。另外,337條款在裁決時有權頒布“普遍排除令”,也就是說,外國企業(yè)一旦“應訴缺席”或敗訴,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決”可全面禁止該國某類產品進口。
《了望東方周刊》:對于美國國內的企業(yè)而言,提請ITC進行337條款調查是不收費的,那么,這是否意味著發(fā)起者的成本會非常低,以至于為美國企業(yè)的濫訴提供可能的便利?
蒂娜·奧昆:的確,如你所言,ITC的調查是不收費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發(fā)起企業(yè)的沒有成本或者成本很低。在美國,法院的訴訟費用統(tǒng)一為150美元,看似不高,不過,律師費卻是相當昂貴的。實際上,我們發(fā)現,發(fā)起者的成本不低于應訴者的成本。同時,濫訴行為也受到相關行政法律的限制,所以,一般不會有濫訴的行為發(fā)生。
《了望東方周刊》:我們了解到,337條款的裁決可以上訴到美國聯邦巡回法院,那么,在上訴的過程中,裁決是否會繼續(xù)執(zhí)行?如果不停止執(zhí)行,那么,當法院判決撤銷ITC裁決的時候,相關企業(yè)是否可以得到賠償?
蒂娜·奧昆:如果企業(yè)對于337條款的裁決不服,可以上訴到美國聯邦巡回法院,但是,ITC的裁決不會停止執(zhí)行。如果法院最后的判決撤銷了ITC的裁決,ITC也不會對相關企業(yè)的損失給予賠償。不過,如果是申訴方在最終裁決之前要求ITC發(fā)布臨時禁令,則申訴方需要繳納保證金。如最終裁決被訴方沒有違反337條款,申訴方的保證金就會作為給被訴方的賠償。
《了望東方周刊》:有人認為,337條款違反了WTO關于國民待遇的相關規(guī)則,你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蒂娜·奧昆:我無法回答這樣帶有政治性的問題,但是,我個人認為,337條款還是比較透明的,其程序框架也還算公正,如果有錯誤,可以上訴到法院進行糾正。其實,在已經啟動的337調查中,只有16%最終裁決構成侵權,比例不算太高。
337條款殺傷力很大
在《了望東方周刊》的采訪中,美國資深律師約爾·拉茨克說出了驚人之語,足以讓中國企業(yè)警惕。他說,針對中國企業(yè)的337條款將會越來越多。上個世紀80年代主要針對的是歐洲和中東,90年代針對的是中國臺灣、韓國等,而到了21世紀就主要是中國大陸。
與此同時,對于中國企業(yè)的反傾銷調查也是有增無減。上個月,在繼彩電、紡織品之后,美國的反傾銷瞄準了中國另一個出口大戶——空調業(yè),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但是,另一面情況更讓人擔憂:過去10年,在337條款案件中充當被告的中國企業(yè)很少進行抗辯,而且大部分沒有出庭。1996年“多功能便攜工具”案就是一例,就是由于所有中國被告方沒有出庭,ITC缺席判決并作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決。
蒂娜·奧昆告訴《了望東方周刊》,她是真心地希望中國企業(yè)能夠積極應訴,而不是置之不理,否則后果就更加嚴重。
《了望東方周刊》:無論是337條款調查還是反傾銷調查,中國企業(yè)不積極應訴的情況非常普遍,你認為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蒂娜·奧昆: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讓中國企業(yè)對此不予重視,我們這次到中國來做演講,就是希望中國企業(yè)能夠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走出去”,積極應訴。我前面已經說過,337條款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并可以發(fā)布“普遍排除令”,直接排除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所以殺傷力是很大的,企業(yè)應該抓住50%的勝訴機會,積極應訴才是上策。
《了望東方周刊》:我們了解到,當ITC進行某項調查的時候會給被訴方發(fā)送調查問卷,有的企業(yè)收到的是正本,有的是副本,收到副本也一定要作答嗎?如果不作答會產生怎樣的后果?
蒂娜·奧昆:調查程序啟動剛開始,發(fā)送的問卷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樣的效力,這是普遍性文本,后來有針對性的問卷則是正本才具有效力。普遍性文本收到以后,回復與否可以作為裁決企業(yè)是否有惡性侵權的證據,所以回復是相當重要的。如果不作答的就可能裁決惡意侵權,損失嚴重,同時也失去了申辯的機會。
《了望東方周刊》:那么,具體來說,中國應當如何應對反傾銷和337條款的調查呢?
蒂娜·奧昆:這也是我們此次來華要重點講述的內容之一。剛才說的積極應訴是一種姿態(tài),而具體的措施也十分重要。我個人認為,中國企業(yè)應該盡可能申請自己的專利,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同時,也可以通過交叉許可的方式與對方達成互補起訴的協議,以防范自身遭受相應的調查。
另外,在收到最初的調查問卷后,企業(yè)可以找相應的律師出具一份沒有侵權的證明,這樣,即使在最終裁決中敗訴也可以作為不構成惡意侵權的證據,損失就要小得多。
《了望東方周刊》:謝謝你提供了一些好的建議,最后,你想再對中國企業(yè)說點什么?
蒂娜·奧昆:還是那句話,走出去,積極應訴,把握50%的勝訴機會。實際上,調查中和解的案例非常多,比如,曾經有三家中國拖拉機企業(yè)成為被告,其中兩家應訴,最后達成和解,只是稍微改變了外觀的顏色就行了,所以,應訴是第一步,非常重要。
美國ITC與商務部
蒂娜·奧昆告訴《了望東方周刊》,在美國,擁有處理與貿易相關事務的權力的機構除了ITC還有美國商務部。在反傾銷和侵犯知識產權的調查過程中各司其職,各顯所能。
商務部的職責是認定是否構成傾銷和傾銷的幅度,而ITC則主要調查傾銷是否給美國的國內企業(yè)帶來損害。另外,ITC作為一個準司法機構,是獨立于政府的專門機構,為美國政府提供貿易咨詢和統(tǒng)計,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采取措施,維持美國一般性的市場關系。
ITC通過五種方式來履行其職能為美國服務:一是進口損害調查,包括決定某種不公平交易進口(反傾銷或反補貼關稅調查),以及增加的進口(全球及雙邊安全措施調查)是否對美國相關產業(yè)造成損害或具有實質損害威脅。
第二,知識產權相關進口調查,包括引導性行為,服從總統(tǒng)的反對意見,反對進口貿易中的某些不公平行為,例如專利或商標侵權。
第三,調查程序,包括進行對于主要貿易相關問題的客觀分析;預測貿易協議的經濟影響;分析某些特定行業(yè)的競爭性,尋找行業(yè)內部及外部影響行業(yè)競爭性的經濟因素。
最后兩種分別是貿易信息服務和貿易政策支持,為美國貿易代表(USTR)、國會委員會、世界貿易組織等提供直接的信息和技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