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對華紡織品設限法律情況分析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5-10-20 07:51:00
今年以來,美國頻繁使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中的“紡織品特殊保障”條款對我國紡織品出口設限。中美紡織品貿易摩擦已成為全世界關注的焦點。通過了解中美紡織品貿易的相關法律情況,可以更好地分析美國對華紡織品設限的法律依據和過程,對今后中美紡織品貿易摩擦情況的發(fā)展趨勢進行判斷。
——中美紡織品貿易中涉及“特?!钡闹饕蓷l款
在中美紡織品貿易過程中,相關法律條款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第一,中國入世文件中有關“特保”的條款。
在中國的入世法律文件中有兩個有關“特?!钡臈l款,一是《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的“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以下簡稱第16條),該條款的適用期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日后12年;二是《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以下簡稱242條),該段條文是有關WTO其他成員國對中國紡織品采取保障措施的規(guī)定。條款適用期至2008年12月31日。242條規(guī)定:如一WTO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
第二,美國與我國 “特?!睏l款相關的國內立法。
《1974年貿易法》(Trade?。粒悖簟。铮妗。保梗罚矗┲械摹埃玻埃睏l款”。這是美國主要的保障措施法律。根據“201條款”的規(guī)定,美國必須證明某種產品的增長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該增長是導致上述結果的直接原因,并要證明存在因果關系,方可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
《2000美中關系法》(U.S.-China?。遥澹欤幔簦椋铮睿蟆。粒悖簟。铮妗。玻埃埃埃?。該法是美國在1999年中美簽署關于中國加入WTO協議后不久制定的?!队谰眯哉YQ易關系法》(Permanent Normal?。裕颍幔洌濉。遥澹欤幔簦椋铮睿?, PNTR)。該法對《1974年貿易法》進行了修改,增加了421和422條款,規(guī)定了當中國產品造成市場擾亂和貿易轉移時的調查規(guī)則?!埃矗玻睏l款”中首次使用了“市場擾亂”的概念。根據《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第4款的規(guī)定,“市場擾亂”是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
《關于受理公眾對從中國進口紡織服裝采取保障措施申請的程序》。這一程序由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CITA)于2003年5月21日頒布,主要根據1956年農業(yè)法(修訂版)第204段和1972年3月3日的11651號執(zhí)行令(修訂)制定,2003年8月,CITA又針對該程序制定了補充規(guī)則。
——美國對華紡織品設限相關法律實施情況
美國對華紡織品設限過程中,“421、422條款”調查的實施機構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紡織品“特?!闭{查的實施機構是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CITA)。
美國“421、422條款”調查的實施程序:由ITC受理申訴方有關“421、422條款”的申請調查;委員會進行表決,如果做出肯定性裁決,在20天內ITC要向美國總統(tǒng)和USTR提交具體實施意見;USTR在55天內負責根據ITC的裁決向總統(tǒng)提出建議。在此期間,還應舉辦聽證會,聽取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并與中國政府進行磋商。如果磋商未達成使雙方滿意的結果,除非美國總統(tǒng)認為該做法不符合美國的國家經濟利益或有損于國家安全,否則應在申訴提起之日起150天內做出進口限制的決定。進口限制的決定在15日內生效。
紡織品“特保”調查的實施程序:美國國內產業(yè)提出“特?!闭{查后,CITA在15天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立案后,利害關系方有30天的公眾評論期,公眾評論期結束后,CITA應在60天內做出裁決;如CITA做出肯定性裁決,美國將正式提出與中國進行磋商。與此同時,受調查的紡織品將被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如果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xù)進行,美國將繼續(xù)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實行限制。
——法律規(guī)定和實施情況顯示美國可能繼續(xù)濫用242條
從美國對華紡織品設限涉及的主要法律條款以及相關實施情況看,由于“特?!睏l款的具體規(guī)定和實施程序的差異,在今后一段時期,美國很可能在更大范圍內選擇對其更有利、實施更方便的242條對我國紡織品設限。
首先,從中國入世文件中的兩個“特?!睏l款看,二者都可以適用于紡織品,但第16條的實施條件較242條更為嚴格。同時,242條(g)款規(guī)定:不得根據本規(guī)定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guī)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因此,美國至少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是不會使用16條來對我國紡織品進行限制的,這也決定,2009年以前,美國將主要采用242條紡織品“特保”調查方式對華設限。
其次,從美國啟動相關調查的條件上看,美國應用242條啟動紡織品“特?!闭{查最為便利。按照美國立法,使用“201條款”調查的條件最高,要求最嚴格?!埃矗玻睏l款”的門檻就比“201條款”要低很多,僅從措詞來看,“421條款”用“實質性損害”替代“嚴重損害”,以“重要原因” 替代了“直接原因”,而且同時也不再要求證明進口增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運用242條來啟動紡織品“特保”的條件則更為便利。242條連“實質性損害”這樣的說法都沒有提及,只要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并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內容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边@種含糊的提法造成美國啟用“特保”條款時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從美國啟動相關調查的具體實施程序上看,啟動“421、422條款”的實施程序相對比較復雜。而紡織品“特保”調查的程序就比較簡單,實施更為方便,很容易就能實現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磋商涉及的紡織品繼續(xù)限制的目的。
——應對242條 有關部門應理清思路完善管理
從242條的具體內容看,如果我國紡織品出口增長過猛,很容易就會遭到美國甚至其他國家的紡織品“特保”措施限制。因此,有關部門必須認識到,雖然世貿組織成員國之間的紡織品配額已經取消,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紡織品出口就可以完全放開。為了防止其他國家使用242條對我國紡織品設限。我國有必要率先采取措施完善紡織品出口管理。
記者從第98屆廣交會上了解到,絕大多數紡織品出口企業(yè)認為,目前紡織品的出口貿易形勢甚至還不如加入世貿組織之前。本屆廣交會上,很多出口企業(yè)不僅大單、長單不敢接,而且甚至面臨大量訂單流失到其他國家的危險。不少企業(yè)認為,今年上半年我國紡織品的大幅增長實際上主要是因為企業(yè)對未來出口的預期不確定。
從目前我國紡織品出口的現狀分析,建議有關部門對設限產品進行一籃子的統(tǒng)一考慮,主動實施出口配額管理,通過科學的配額管理引導企業(yè)有序經營。同時,在中美就設限紡織品磋商的過程中,應考慮加強政府與企業(yè)間的信息溝通,使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掌握出口貿易的一手資料,更好地應對相關談判。
——中美紡織品貿易中涉及“特?!钡闹饕蓷l款
在中美紡織品貿易過程中,相關法律條款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第一,中國入世文件中有關“特保”的條款。
在中國的入世法律文件中有兩個有關“特?!钡臈l款,一是《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的“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以下簡稱第16條),該條款的適用期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日后12年;二是《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以下簡稱242條),該段條文是有關WTO其他成員國對中國紡織品采取保障措施的規(guī)定。條款適用期至2008年12月31日。242條規(guī)定:如一WTO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fā)展,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
第二,美國與我國 “特?!睏l款相關的國內立法。
《1974年貿易法》(Trade?。粒悖簟。铮妗。保梗罚矗┲械摹埃玻埃睏l款”。這是美國主要的保障措施法律。根據“201條款”的規(guī)定,美國必須證明某種產品的增長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該增長是導致上述結果的直接原因,并要證明存在因果關系,方可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
《2000美中關系法》(U.S.-China?。遥澹欤幔簦椋铮睿蟆。粒悖簟。铮妗。玻埃埃埃?。該法是美國在1999年中美簽署關于中國加入WTO協議后不久制定的?!队谰眯哉YQ易關系法》(Permanent Normal?。裕颍幔洌濉。遥澹欤幔簦椋铮睿?, PNTR)。該法對《1974年貿易法》進行了修改,增加了421和422條款,規(guī)定了當中國產品造成市場擾亂和貿易轉移時的調查規(guī)則?!埃矗玻睏l款”中首次使用了“市場擾亂”的概念。根據《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第4款的規(guī)定,“市場擾亂”是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
《關于受理公眾對從中國進口紡織服裝采取保障措施申請的程序》。這一程序由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CITA)于2003年5月21日頒布,主要根據1956年農業(yè)法(修訂版)第204段和1972年3月3日的11651號執(zhí)行令(修訂)制定,2003年8月,CITA又針對該程序制定了補充規(guī)則。
——美國對華紡織品設限相關法律實施情況
美國對華紡織品設限過程中,“421、422條款”調查的實施機構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紡織品“特?!闭{查的實施機構是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CITA)。
美國“421、422條款”調查的實施程序:由ITC受理申訴方有關“421、422條款”的申請調查;委員會進行表決,如果做出肯定性裁決,在20天內ITC要向美國總統(tǒng)和USTR提交具體實施意見;USTR在55天內負責根據ITC的裁決向總統(tǒng)提出建議。在此期間,還應舉辦聽證會,聽取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并與中國政府進行磋商。如果磋商未達成使雙方滿意的結果,除非美國總統(tǒng)認為該做法不符合美國的國家經濟利益或有損于國家安全,否則應在申訴提起之日起150天內做出進口限制的決定。進口限制的決定在15日內生效。
紡織品“特保”調查的實施程序:美國國內產業(yè)提出“特?!闭{查后,CITA在15天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立案后,利害關系方有30天的公眾評論期,公眾評論期結束后,CITA應在60天內做出裁決;如CITA做出肯定性裁決,美國將正式提出與中國進行磋商。與此同時,受調查的紡織品將被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如果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xù)進行,美國將繼續(xù)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實行限制。
——法律規(guī)定和實施情況顯示美國可能繼續(xù)濫用242條
從美國對華紡織品設限涉及的主要法律條款以及相關實施情況看,由于“特?!睏l款的具體規(guī)定和實施程序的差異,在今后一段時期,美國很可能在更大范圍內選擇對其更有利、實施更方便的242條對我國紡織品設限。
首先,從中國入世文件中的兩個“特?!睏l款看,二者都可以適用于紡織品,但第16條的實施條件較242條更為嚴格。同時,242條(g)款規(guī)定:不得根據本規(guī)定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guī)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因此,美國至少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是不會使用16條來對我國紡織品進行限制的,這也決定,2009年以前,美國將主要采用242條紡織品“特保”調查方式對華設限。
其次,從美國啟動相關調查的條件上看,美國應用242條啟動紡織品“特?!闭{查最為便利。按照美國立法,使用“201條款”調查的條件最高,要求最嚴格?!埃矗玻睏l款”的門檻就比“201條款”要低很多,僅從措詞來看,“421條款”用“實質性損害”替代“嚴重損害”,以“重要原因” 替代了“直接原因”,而且同時也不再要求證明進口增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運用242條來啟動紡織品“特保”的條件則更為便利。242條連“實質性損害”這樣的說法都沒有提及,只要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并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內容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边@種含糊的提法造成美國啟用“特保”條款時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從美國啟動相關調查的具體實施程序上看,啟動“421、422條款”的實施程序相對比較復雜。而紡織品“特保”調查的程序就比較簡單,實施更為方便,很容易就能實現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磋商涉及的紡織品繼續(xù)限制的目的。
——應對242條 有關部門應理清思路完善管理
從242條的具體內容看,如果我國紡織品出口增長過猛,很容易就會遭到美國甚至其他國家的紡織品“特保”措施限制。因此,有關部門必須認識到,雖然世貿組織成員國之間的紡織品配額已經取消,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紡織品出口就可以完全放開。為了防止其他國家使用242條對我國紡織品設限。我國有必要率先采取措施完善紡織品出口管理。
記者從第98屆廣交會上了解到,絕大多數紡織品出口企業(yè)認為,目前紡織品的出口貿易形勢甚至還不如加入世貿組織之前。本屆廣交會上,很多出口企業(yè)不僅大單、長單不敢接,而且甚至面臨大量訂單流失到其他國家的危險。不少企業(yè)認為,今年上半年我國紡織品的大幅增長實際上主要是因為企業(yè)對未來出口的預期不確定。
從目前我國紡織品出口的現狀分析,建議有關部門對設限產品進行一籃子的統(tǒng)一考慮,主動實施出口配額管理,通過科學的配額管理引導企業(yè)有序經營。同時,在中美就設限紡織品磋商的過程中,應考慮加強政府與企業(yè)間的信息溝通,使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掌握出口貿易的一手資料,更好地應對相關談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