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修改《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4-07-12 08:08:00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清理要求,決定對《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蠶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蠶種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三、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根據市場需求,省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從省外調進優(yōu)良品種。銷售單位從省外調進蠶種的,必須經省蠶種質量檢驗部門檢驗、檢疫后方可流通?!?br> 四、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修改為:“未經檢驗、檢疫從省外調入蠶種的?!?br>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于修改《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清理要求,決定對《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蠶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蠶種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三、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根據市場需求,省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從省外調進優(yōu)良品種。銷售單位從省外調進蠶種的,必須經省蠶種質量檢驗部門檢驗、檢疫后方可流通?!?br> 四、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修改為:“未經檢驗、檢疫從省外調入蠶種的?!?br>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